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農牧業、林業、水利 \ 水利 | |
發布機構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文 號 | 內政字〔2021〕52號 |
成文日期 | 2021-06-24 |
索 引 號 | |
主題分類 | 水利 |
發布機構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文 號 | 內政字〔2021〕52號 |
成文日期 | 2021-06-24 |
烏海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有關委、辦、廳、局:
內蒙古烏海抽水蓄能電站是國家批復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為確保該項目工程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順利實施,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471號)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內蒙古烏海抽水蓄能電站水庫淹沒區及樞紐工程建設區范圍:電站上水庫為高程1638米以下區域;電站下水庫為高程1225米以下區域;樞紐工程建設區涉及核定標明的施工紅線范圍,以現場定樁為準。
二、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不得在內蒙古烏海抽水蓄能電站工程水庫淹沒區及樞紐工程建設區范圍內批建各種基礎設施(包括鄉鎮企業和民用住宅)。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內蒙古烏海抽水蓄能電站水庫淹沒區和樞紐工程建設區范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不得修建房屋及其他設施,不得改變原地類、地貌,不得從事搶開耕地、園地、搶栽各種多年生經濟作物和樹木等改變土地用途和影響工程建設的活動。
四、要加強對內蒙古烏海抽水蓄能電站水庫淹沒區及樞紐工程建設區范圍內的戶籍管理,嚴格控制建設范圍內的人口遷入。除出生、婚嫁、軍人轉業退伍、大中專畢業生、服刑期滿釋放人員等回籍人員外,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不得辦理各類人口的遷入手續。
五、對借工程征地搬遷之機煽動群眾鬧事、給征地搬遷工作制造障礙、阻礙工程建設等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6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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